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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附加建筑工程第三者責任險

導讀 建筑工程附加建筑工程第三者責任險(一)第三者的范圍及“交叉責任”  建筑工程意外保險的第三

建筑工程附加建筑工程第三者責任險(一)第三者的范圍及“交叉責任”  建筑工程意外保險的第三者,是指除意外保險人和被意外保險人(包括工程所有人、承包人雇傭的現場施工人員)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果張意外保險單上有兩個以上被意外保險人,為了避免被意外保險人之間互相追究第三者責任的情況發(fā)生,經被意外保險人申請,意外保險人同意,可加?!敖徊尕熑巍?如此,則意外保險單上的每被意外保險人,均視為單獨被意外保險人,對他們之間因互相責任引起的索賠,意外保險人均視為第三者責任賠償,并不向有責被意外保險人追償。(二)意外保險責任  其意外保險責任是:在工程期間的意外保險單有效期限內,因工地發(fā)生意外事故而造成附近地區(qū)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意外保險人負責時,均由意外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還包括由此而支付的訴訟等費用。(三)責任免除  意外保險人不承擔意外保險責任的項目包括:被意外保險人及其雇傭人員的人身傷亡和疾病;被意外保險人及其雇傭人員所有、所照管、所控制的財產損失;領有公共執(zhí)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本項事故通常屬于設計或管理上的事故,意外保險人不承擔意外保險責任。(四)賠償限額 建筑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沒有意外保險金額,只確定賠償限額。賠償限額通常分為四類:(1)每次事故每人的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為2萬5萬元。(2)每次事故人身傷亡總賠償限額。通常按每次事故可能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總人數,以及每人賠償限額來確定。(3)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通常根據工程規(guī)模及周圍具體情況估定。(4)保單有效期間總賠償限額。通常在上述賠償限額的基礎上,估計意外保險期間可能發(fā)生的事故次數,確定總賠償限額,它是計算保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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