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鰻魚場建筑物被行政強制拆除律所判賠100萬

導讀 2016年4月,廣東佛山市順德一鰻魚場建筑物被行政強制拆除,鰻魚場承包人林先生委托廣東國暉律所李某某律師對相關部門提起行政訴訟并索賠,但案件最終敗訴。隨后,林先

律師未到庭致敗訴 被判賠600萬

法院判決截圖。網絡圖

11月27日,廣東國惠律師事務所李律師回復上游新聞記者(報道郵箱:baoliaosy@163.com):“情況屬實,案件已審結。”

律師未到庭致敗訴 被判賠600萬

上游新聞記者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看到,法院認為“李某某律師作為代理人,在向林先生提起的(2017)粵0606銀行案(2018)廣東案中未出庭”楚1421案499號案件的駁回與0606行楚起訴之間存在因果關系?!?/p>

律師未到庭致敗訴 被判賠600萬

對于林先生請求法院判令律師事務所賠償100萬元,法院認為:“因國惠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某某未出庭應訴,林先生未出庭應訴。”林某針對委托事項的行政訴訟救濟最終難以實現。 慧律師事務所應賠償林先生的損失。 有償委托合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以及合同履行后所能獲得的利益。 一審認定林先生的“機會損失”和“精神損失”仍為100萬元。 這是合理的,這個數額將得到本院的確認。”

律師未到庭致敗訴 被判賠600萬

律師未到庭致敗訴 被判賠600萬

律師未到庭致敗訴 被判賠600萬

法院判決。網絡圖

律師未到庭致敗訴 被判賠600萬

對于林先生請求法院判令李律師賠償600萬元,法院認為:“林先生承包的鰻魚養(yǎng)殖場被強行拆除,其直接損失和預期利潤損失是客觀的?!?至于林先生提起行政訴訟能否獲得賠償或獲得多少賠償,因相關行政訴訟尚未進行實質性審理,尚不確定。 但李某某作為執(zhí)業(yè)律師,根據自己的職業(yè)判斷,提出了960萬元的賠償請求。 評估損失時,中介機構李某某也在現場。 現行政訴訟無法進行,李某某承諾自愿賠償林先生600萬元。 這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不屬于‘想象損失’范疇,李某某應按承諾履行賠償義務。”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某作為林先生的代理人,是本案中造成違約的行為人。 他的疏忽造成了林先生的損失,他做出的《承諾書》就是對他的錯誤行為進行賠償的承諾。 根據《承諾書》,李某某確認林先生因過錯應得的賠償總額為600萬元。 因此,扣除林先生繳納的律師費5萬元后,李某某應賠償林先生495萬元(600萬元)。 萬元—5萬元—100萬元),并對一審判決確定的國輝律師事務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1月27日,李律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此案已進入終審階段?!?對于向委托人林先生支付600萬賠償金一事,李律師表示:“這要看我們律師事務所如何處理這件事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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